一、案例概述:
李富东以保山市港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为甲方,与李彭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李彭锐诉至腾冲法院。法院查明: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约主体不适格,且该租赁行为未经总公司授权或追认,合同应属无效。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李富东向李彭锐返还租金及押金25642元、赔偿经济损失2083元,合计27725元;驳回李彭锐其他诉请。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三、相似判例:
各地房屋租赁主体资格类案普遍裁判:分公司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签房屋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且未获追认的,合同认定无效;收取的租金押金应予返还,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赔偿;签约前查实出租方资格与授权,能少踩大坑。
四、结论建议:
租房先看「出租人」是谁——分公司、代理人签约,必须查授权和总公司追认,否则合同可能无效;无效合同租金押金要退,但你的时间成本白搭;签约前核验证照、要求授权书,钱别急着全付;主体不适格的「便宜房源」,往往是纠纷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