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廖某某因交通违法行为,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廖某某不服,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处罚不当。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前依法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保障了廖某某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并组织了听证;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廖某某如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68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22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被申请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处理一致:复议机关对行政处罚进行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全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已依法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并保障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处罚合法适当,复议机关应决定维持;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程序违法的,才予撤销或变更。
四、结论建议:
吃了罚单不服,复议是你的法定权利。但复议机关看的是「处罚有没有问题」,不是「你高不高兴」。给老百姓:不服处罚,六十日内可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起诉,留好文书和证据;给执法者:把告知、申辩、听证程序走规范,处罚才站得住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