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土特产品,货款按月结算,并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违约情形与诚信违约金。甲公司按约完成全部供货,乙公司工作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经核算尚欠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00元,并另行主张自供货完成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乙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判令支付货款5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但约定违约金已能覆盖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再主张属重复求偿、有违公平,不予支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三、相似判例:
各地违约金纠纷裁判一致:违约金首要功能为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已能覆盖逾期付款资金占用等损失的,守约方再另行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属重复求偿、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四、结论建议:
违约金不是「要得越多越赚」。它的本职是「填平损失」,不是让守约方额外获利。给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算清实际损失,别把同一笔损失重复要两遍;给违约方:觉得违约金高得离谱,依法请求调减,但得拿出「过高」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