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法院判决离婚纠纷案:出轨赠与第三者属重大过错,全职主妇分得六成财产并获双重补偿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9-14

一、案例概述:

小亮与小燕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小燕全职在家照料子女、操持家务,小亮在外经营产业。婚姻存续期间,小亮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相关赠与合同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赠与无效。2024年,小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三名子女。小燕答辩主张:小亮婚内出轨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重大过错,分割财产时应予少分;自己多年承担主要家庭义务,有权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按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小亮存在重大过错,小燕作为全职主妇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小亮分得40%、小燕分得60%;小亮支付小燕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家务劳务补偿款1万元;对第三者应返还的财产,小燕享有60%份额;抚养权按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并结合子女真实意愿分配。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1条: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88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三、相似判例:

北京房山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家务补偿案中,全职太太陈某与男方婚后育子,自己承担主要家务,离婚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法院综合婚姻存续五年、双方收入水平等,判决男方支付补偿款5万元——家务劳动创造实打实的家庭价值,「多付出、可补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四、结论建议:

出轨不只是感情问题——重大过错方离婚时少分财产,还可能另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全职主妇(夫)的家务劳动有价,离婚时依法可主张补偿;「净身出户」是误区,法律是照顾无过错方多分,不是让过错方一无所有;赠与第三者的钱能追回,无过错方对返还财产按份额主张;日常注意留存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等过错证据,关键时刻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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