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黄某夫妇”跳单”买房绕开中介被判赔中介费1万元案

领域:房产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4

【案例事实】2025年6月,海南儋州黄某、邓某夫妇计划购置新房,通过朋友联系一家房产中介。中介工作人员根据购房需求,推荐了那大镇一处房源,并带队实地看房,买卖双方初步商议房价190万元,但未能达成共识。看房两天后,邓某再次前往房屋现场,意外发现自家婆婆与房主相识。为省下中介费,夫妻俩心生盘算,决定绕开中介私下洽谈交易。邓某一边持续向中介咨询房源信息、委托中介继续帮忙议价,刻意掩盖交易意向;另一边私下与房主协商价格,最终于同年8月以185万元完成购房交易,全程未告知中介公司。中介得知实情后,多次要求黄某夫妇支付中介费遭拒,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成交价1.5%支付中介费2.775万元。庭审中,黄某夫妇辩称没有签订书面中介协议,不存在服务关系,还试图否认购买案涉房源。法院审理查明,中介已提供房源推荐、实地带看、初次价格协商等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中介服务关系。夫妻俩借助中介获取房源信息、对接房主,随后绕开中介成交,满足“跳单”全部构成要件。承办法官认为中介并未参与后续签约、过户流程,全额收取中介费有失公平,结合实际服务内容,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黄某、邓某支付服务费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相似判例】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跳单”案件:买方小丽通过中介看中东湖十区一套住房后,为省中介费通过亲属绕开中介与房主私下成交并办理过户。中介起诉后,法院认定小丽借助中介获取房源信息、接受实地看房,双方已形成事实中介服务关系,刻意绕开中介私下成交属于典型“跳单”行为,最终调解结案,由小丽支付中介费。

【结论建议】房产“跳单”是绕开中介私下成交、节省服务费的不诚信行为。即便没有签订书面中介协议,只要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服务达成交易,都需依法支付报酬。委托人“跳单”不仅有违诚信,还可能面临中介费、违约金乃至诉讼成本的多重风险。读者提示:选择中介看房、议价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报酬标准和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前不要轻易接受私下交易提议;若确有绕开中介的需求,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中介协商一致后进行,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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