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诉讼中撤销处罚,法院:确认违法!

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10-16

一、案例概述:

刘某在新疆某地的房屋建于2006年。2020年1月,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协商未果,2022年7月,市自然资源局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注意到,该房屋在纳入征收范围前十四年从未被认定为违建,处罚决定的时间节点与征收决定公告明显关联;自然资源局实质是以查处违建之名、行加快征收之实,执法目的不当。诉讼期间,自然资源局主动撤销了处罚决定。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虽主动撤销,但仍应接受司法审查以明确原行为合法性;原处罚已无撤销内容,且原告仍要求确认违法,遂依据行政诉讼法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

二、相关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立法目的为规划管理,非为征收便利)。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的,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或被告改变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违法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以拆违代拆迁」案件裁判一致:征收补偿协商未果后,行政机关突击以违建名义查处本应征收的房屋,执法目的不当;诉讼中主动撤销的,法院仍审查并确认原处罚违法,为相对人后续主张赔偿提供依据。

四、结论建议:

房子住了十几年没人说是违建,一要征收就突然「无证违建、责令限期拆除」——这不是规划管理,是「以拆违代拆迁」,踩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本案行政机关诉讼中撤销,但法院仍确认其原行为违法,给被征收人留了索赔依据。给行政机关:执法目的要正当,别把处罚当征收工具;给被征收人:遇突击「违建」认定,敢复议、敢起诉,确认违法后能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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