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5年5月,李某与张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90万元购买张某名下密云区某小区房屋,合同附件明确载明:房屋配套169号车位,由出卖人张某配合将该车位的租用使用权变更至买受人李某名下,并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房屋过户后,张某仅将李某的车辆信息录入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即主张义务履行完毕。2025年12月,李某申请续缴车位租赁费时被告知无法续租,此后无法正常使用车位。李某起诉索赔违约损失8万元及律师费5千元。法院查明:该小区早有明确规则——房屋产权变更后,原业主名下车位租赁期限届满即由物业收回,不支持私下转让,也不允许新业主直接续租;张某作为老住户对此理应知晓,却未如实告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李某获得稳定车位使用权。法院认为,仅完成基础物业登记未全面履行车位使用权变更的附随义务,未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李某购房时未主动核查车位规则亦有过错。综合酌判张某赔偿违约损失2万元、律师费5千元,合计2.5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相似判例:
各地二手房附属设施类案普遍裁判:合同明确约定车位、储藏室等附属权益转移方式的,出卖人仅完成录入车牌、物业登记等简易操作的,不构成全面履约;小区管理规则导致附属权益无法延续、出卖人明知未告知的,构成违约,按过错程度赔偿;买受人未尽核查义务的,相应减轻出卖人责任。
四、结论建议:
二手车位不是录个车牌就完事——合同怎么约定的,就要交出什么样能用的权益;卖房附带车位,先搞清小区规则:能不能转、要不要业主身份、到期收不收回;买家签约前亲自问物业,把车位的权利性质和延续条件写进合同;卖家隐瞒关键规则的,违约赔偿跑不掉;买房砍价时省下的核查功夫,日后都是赔偿单上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