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卖家称只是介绍人拒退11万餐盒货款,被判承担出卖人责任退还案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5

【案例事实】2020年初,北京某公司欲采购一万份餐盒。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女士在某微信群看到群主发布“餐盒一万份,每份20元,需要的直接对接郝先生”的消息,群公告中明确强调“郝先生是货源提供者之一”、“本群禁中间商”。魏女士遂添加郝先生微信沟通购货事宜。双方就标的、价格、数量、包装、质量、付款方式、收货地址、开票信息等逐一确认,并达成按20万元购买一万份餐盒的合意。魏女士按郝先生指示向指定账户打款20万元,但郝先生自始至终未发货。多次催告无果后,魏女士通过微信告知郝先生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货款,郝先生表示同意。然而起诉前,某公司仅收到郝先生退还的9万元,剩余11万元迟迟未退。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退还1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郝先生辩称自己只是交易介绍人,并未收取任何中间费用,并请餐盒供应商作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先生在与魏女士沟通中从未披露真正供应商及收款人身份,魏女士是基于对郝先生身份及承诺的信任与郝先生建立买卖关系,并按其指示付款,构成通过要约、承诺订立的买卖合同。郝先生未按约发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微信聊天中的解除合同表示有效。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郝先生退还货款1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郝先生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相似判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按被告指示将货款转入第三人账户。被告收货后未发货,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自己仅是中间人、货款由第三人收取,但未在合同订立时向原告披露第三人身份。法院认定,被告以自己名义与原告订立合同,未披露真正出卖人,应承担出卖人责任,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结论建议】“我只是介绍人”不能成为逃避合同责任的借口。交易中间人若以自己名义与对方订立合同、收取款项,又未及时、充分披露委托人身份,一旦合同无法履行,就可能要承担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读者提示:作为中间人,应在合同订立时明确披露委托人身份、以委托人名义对外签约,避免后续纠纷;作为买家,应核实交易相对方身份、收款账户与发货方是否一致,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一旦对方违约,应及时通过微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固定证据、行使解除权,并依法主张退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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