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6年1月26日,贾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北京市平谷区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下时,车辆右前轮与杨某未牵绳的宠物狗发生接触,造成狗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将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8000元。贾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后,杨某将贾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狗的贬值损失等各项费用。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具体到事故责任划分,贾某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杨某遛狗未牵绳,对狗履行看管义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对于杨某主张的医疗费,法院根据其提交的发票等予以认定;交通费、误工费、狗贬值损失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3800元,判决现已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相似判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宠物犬未牵绳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致死。狗主人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狗未牵绳上路违反管理规定,狗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30%赔偿责任,驳回狗主人其他过高诉求。
【结论建议】“狗没拴绳,撞了也是主人的错”。饲养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与严格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动物自身受到损害,未尽到看管义务的饲养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读者提示:饲养犬只务必遵守管理规定,外出遛狗牵绳戴嘴套、及时清理粪便,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对他人和自家宠物的双重保护;驾驶员遇到动物应减速避让,避免因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宠物发生事故后,饲养人应留存诊疗记录、发票等证据,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途径主张合理赔偿,对“贬值损失”等无法律依据的诉求则不宜主张。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