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某村村民原有老宅破旧漏雨,在自家合法宅基地上原地翻建,未扩大占地、未超原标准,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屋建成后一家人入住,主管部门核查后认定未批先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属家庭唯一住房、翻建未超范围未占耕地未损公益,直接拆除裁量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该拆除决定;但当事人仍须补办审批手续。
二、相关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拆除。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
三、相似判例:
各地宅基地翻建行政纠纷裁判一致:村民在合法宅基地上原地翻建、未超范围未占耕地、属家庭唯一住房且仅缺审批手续的,执法机关应优先责令补办而非直接拆除;径行下达限期拆除决定、裁量明显不当的,法院依法撤销。但撤销不等于认可无证建房,当事人仍须补办手续。
四、结论建议:
农村老宅原地翻建,没办证不一定就要拆。法律的逻辑是「优先改正、补办手续,拆除是最后手段」,不是一刀切。给村民:翻建前该跑的审批要跑,收到拆除通知别慌也别对抗,可复议可诉讼;给执法者:唯一住房、仅缺手续的案件,直接强拆裁量不当,依法行政要留余地、给人安身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