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员工离职当天下班途中车祸身亡,法院认定工亡案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3

【案例事实】2025年4月26日下午3点,山东菏泽某公司员工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当天下午4点多,公司批准其辞职并完成工作交接。傍晚17时31分左右,章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章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已办理完离职手续,不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认工伤。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章某虽然下午完成离职手续,但当日24点前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其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公司诉求,维持工伤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相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余秀兰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工伤认定案”:国玉大酒店员工陈卫东在上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身亡,酒店伪造考勤记录否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经调查确认事故当天陈卫东确系上班,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工伤。该案例确立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伪造证据否认工伤认定的裁判规则。

【结论建议】离职当天,劳动关系并非在办完手续那一刻立即消灭,而是存续至当日24时。在此期间,员工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可认定为工伤。读者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能在员工离职当天就“一断了之”;劳动者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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