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明确:租房后房东拒开发票,承租人可起诉要求开具案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3

【案例事实】2016年12月,邓某、袁某与李某、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涉案房产用于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诉至法院追讨。2025年8月该案开庭时,承租人当庭要求出租人补齐已付租金的全部发票,遭到拒绝。2026年1月,邓某、袁某就发票事宜另行提起诉讼。出租人抗辩称: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相关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发票是法定收付款凭证,开具发票既是收款方的税收法定义务,也是合同履行中的从给付义务;当事人可单独就此提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合同未约定开票期限的,付款方可以随时要求开票,诉讼时效从首次要求开票被拒绝之日起算。本案中承租人2025年8月首次被拒,至起诉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决出租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开具并交付对应金额的租赁税务发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似判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长期支付租金后,出租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承租人起诉要求履行开票义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合同从给付义务,判决出租人限期开具发票,并承担承租人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结论建议】开具发票不是“情分”,而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从给付义务。即使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若被拒,可单独起诉。读者提示:租房、买东西、接受服务时,记得主动索要发票并保存付款凭证;遇到拒开发票的情况,可向税务部门举报,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诉讼时效从第一次被拒之日起算,不要因拖延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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