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山东高密一对青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确立婚约,男方按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等各项支出共计11万余元。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性格差异等矛盾很快分居,女方回娘家后未再共同生活。男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法院查明:给付的11万余元明显超出当地善良风俗与一般水平,有违「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综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长、有无孕育、双方过错等因素,认定彩礼目的未能实现,判令女方返还8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纠纷的,适用本规定。
同上规定第五条: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结合共同生活、孕育、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涉彩礼类案普遍裁判:彩礼数额明显超出当地善良风俗、违反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院结合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孕育、过错等综合认定彩礼目的落空,酌定返还;闪婚闪离、拒绝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偏高,并非「结了婚就不退」。
四、结论建议:
彩礼不是「结了婚就归你」——数额离谱、闪婚闪离、拒绝共同生活的,法院照样判退;给彩礼前留好聊天和转账记录,证明「为结婚而给」;日常吃喝、520红包不算彩礼,给了要不回;婚姻的本质是感情不是买卖,借婚姻索财不仅退钱,严重的还可能触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