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典型案例:传媒公司断章取义剪辑访谈博流量,被判名誉侵权赔偿200余万元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7

一、案例概述:

某传媒公司制作访谈节目,贸易公司创始人李某在访谈中形容供应商原料价格高昂,原话是「它就那么贵,你爱要不要」。传媒公司发布短视频时,将这句原话恶意剪辑为「我就卖那么贵,你爱要不要」作标题,暗示贸易公司对消费者态度傲慢,部分视频还擅自添加电视台台标。视频引发大量负面评论。贸易公司多次要求删除未果,主持人反而转发充值推广。一审法院认定传媒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判赔200余万元;二审维持,明确网络传播应忠实事实,背离诚信的「流量至上」不受保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媒体剪辑侵权类案普遍裁判:故意截取、歪曲原意制作耸动标题博取流量的,构成名誉侵权;平台拒不删除反而推广致损害扩大的,承担共同责任;判赔兼顾侵权故意、传播范围与商誉损害,流量越大赔得越重。

四、结论建议:

流量不是侵权的护身符——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式剪辑博眼球,赔起来动辄百万;媒体和自媒体发布内容须忠实原意,标注清楚、不擅加台标;被造谣留好截图公证,第一时间发函要求删除,对方不删反而推广的,赔偿责任更重;真实,才是流量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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