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张某系山西某公司井下支护工,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合同。公司执行分班次作业,事发当日张某排班为八点班,矿区统一于6时30分召开班前安全会议。当日6时14分,张某在单位职工食堂就餐时突发晕倒,送医后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于当天8时06分抢救无效死亡。相关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发病时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履职为由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山西霍州(洪洞县)法院一审认为,就餐系上岗前必要生理准备,食堂属广义工作岗位,张某满足视同工伤全部要件,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认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三、相似判例:
各地视同工伤裁判一致: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作实质、宽泛理解,职工在单位管控区域为上岗履职而进行的必要生理准备(如班前就餐、更衣)属于工作合理延伸;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满足视同工伤要件,行政机关机械以排班表字面时间否定工伤的,法院应撤销并责令重认。
四、结论建议:
工伤认定的关键不是「排班表上的那一刻」,而是「是否为了工作做准备」。给劳动者: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换工装这些岗前准备,都可能是「工作岗位」的延伸,受伤或发病留好证据;给单位:别拿排班表字面时间当挡箭牌,灵活用工下微信、钉钉的指令和岗前流程都算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