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租拍卖”后原房东偷偷收租,法院:全额返还还加利息!

领域:房产纠纷上传时间:2026-10-13

一、案例概述:

2022年,余某(化名)将名下门面出租给张某(化名),签有《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余某因另案被法院强制执行,该门面经司法拍卖,所有权转移至竞买人甲公司。法院送达执行裁定后,甲公司办理了产权登记。2026年,甲公司发现余某竟于2024年10月私下向租户张某收取了2025年3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租金22000元。甲公司认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租金收益应归新所有权人,余某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华容县法院审理认为,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权益不受影响;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后,租金收益权已转移,余某在所有权转移后仍擅自收取后续租金,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判决余某返还2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可继续租用)。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原房东在所有权转移后收取的租金属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无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恶意不当得利人还应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三、相似判例:

各地“带租拍卖”后原房东私下收租案件裁判一致:司法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租金收益权随之转移归新房东;原房东若私下截留归属新房东期间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租人向原房东预缴的亦可由新房东追索。

四、结论建议:

房子被法院拍了,所有权换了人,租金收益权也跟着“易主”。原房东还偷偷收租,就是不当得利,全额退还得加利息。给买受方:拍下带租房产,第一时间通知租户把租金交给自己;给原房东:别打这笔“糊涂账”的主意,截留了迟早要吐出来;给租户:搞清楚房东是谁,别交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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