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郑先生(化名)在佛山某公司工作,每日实际工时已超8小时。公司安排其在18:00—20:00期间加班,郑先生四次未按排班要求出勤、提前离岗。公司以其多次违纪、擅离职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郑先生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5818.78元。公司上诉称郑先生构成严重违纪。佛山中院二审认为,郑先生每日已工作超8小时,其拒绝18:00—20:00加班实为拒绝加班;公司未能举证该加班属法定紧急必须执行情形,以违纪为由解除属违法。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拒绝加班被辞退”案件裁判一致:劳动者每日工时已超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又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无法定紧急事由强令加班、并以不服从为由辞退的,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N)。
四、结论建议:
加班不是公司一句话的事。法律规定延长工时须协商,且受时长上限约束,更禁止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每天已经干满8小时,再被强塞晚6到8点的班,有权说“不”。公司以“不服从排班”为由开除,往往站不住脚。给劳动者:保留排班表、考勤、加班沟通记录;给用人单位:确需加班走协商、留痕,别把“加班文化”当“辞退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