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赖某是某电商平台女装店铺经营者,专门拍摄以自身肖像为内容的商品宣传照作为店铺原创素材。某公司同样经营女装电商,为节省拍摄成本,在未经赖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载有赖某肖像的图片投放至自家店铺商品链接,用于推广售卖。赖某发现后诉至广东翁源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经法官释法,双方达成调解,某公司认可侵权并当场支付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损失和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相似判例:
各地肖像权纠纷裁判一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肖像用于商品展示、广告推广、店铺引流的,构成肖像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侵权人实际是否获利不影响侵权认定,权利人可固定截图、原始素材后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权。
四、结论建议:
网上「顺手」扒张图就能当自家素材?法律说不行。肖像权不是免费公共资源,哪怕你没赚钱,只要未经同意拿别人脸去卖货,就构成侵权。给电商:宣传素材自主创作或合法取得;给普通人:自己的照片被商用,留好截图和原图,协商不成一告一个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