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58岁的曹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小11岁的李某保持了十余年的婚外情,两人还生育了一个女儿。这些年,曹某对李某出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9-07

广州58岁的曹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小11岁的李某保持了十余年的婚外情,两人还生育了一个女儿。这些年,曹某对李某出手阔绰:花98万元为她购置房产(该房后来出售也获利约98万元),还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她转账140万元。东窗事发后,曹某的妻子彻底寒心,一纸诉状把丈夫和第三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追回被赠与的财产。庭审中,第三者辩称部分钱款是「孩子的抚养费」,不应返还。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妻子没有义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丈夫婚外所生子女的抚养费,该抗辩不能成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既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又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第三者向妻子返还相关款项。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各地法院普遍裁判的一类「赠与第三者」案:丈夫婚内多次向第三者转账、购房,原配起诉追回,第三者以「日常生活开销」「补偿」等理由抗辩,法院认定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第三者全额或大部分返还。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原配有权追回」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婚外的「风花雪月」不是无本买卖: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一方擅自赠与他人,送给第三者的房子、转账,原配都有权依法追回;「孩子的抚养费」也不能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读者提示:婚后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额支出应共同商量;发现配偶异常大额转账、代购房产的,注意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返还时可将配偶与受赠人一并列为被告;收到「来路不明」的大额财产同样有被全额追回的风险。

话题4:最高法发布「开门杀」保险理赔典型案例:乘客开门撞伤电动车主十级伤残,法院判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一方整体再赔32万余元

【领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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