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6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开门杀」案引发广泛关注。董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某路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7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6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开门杀」案引发广泛关注。董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某路段停车,坐在副驾驶的杜某下车开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潘女士将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4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乘车人开门造成的事故,商业三者险只应赔偿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责任部分。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对停车地点具有控制权、未在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杜某开门时未谨慎观察,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对受害人而言,驾驶人与乘车人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判决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一方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先期垫付7万余元基础上,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各地法院审理的多起「开门杀」案:乘客或驾驶人开门撞伤骑行者,受害人起诉驾乘双方与保险公司,法院普遍认定驾乘人员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对受害人而言属机动车一方整体,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因内部责任比例减少对受害人的赔付。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驾乘人员系机动车一方整体,保险公司不得以内部责任比例限制对受害人的赔付」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开门杀」责任不分车内车外:对骑车人来说,驾驶人和乘车人都是「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就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理赔,不能拿内部五五开来少赔受害人。读者提示:驾驶人停车要选合法地点,靠边时提醒乘客先看后视镜再开门;乘客下车前务必观察后方来车、来人;骑车人应与路边停放的车辆保持一个车门以上的安全距离;遭遇开门杀的,及时报警定责,留存医疗记录和伤残鉴定,依法向驾乘人员和保险公司一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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