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19年11月至2024年3月,艾某以名下「新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在未取得任何国家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打着「高收益、零风险」旗号,利用社交媒体公开宣传,谎称公司需扩大经营、设立分公司,所募资金将用于餐饮配送、软件开发、二手车交易等。为诱骗群众,艾某抛出高额回报、保本付息、虚假保障等条件,先后吸引130名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87万余元。案发前艾某虽以分红、返还等形式退还约618万元,仍有102名投资者468万余元本金无法兑付。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10万元;艾某以量刑过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维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三、相似判例:
各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裁判一致: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达500万元以上或对象100人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退赔部分本金不影响定罪,未兑付部分仍应追缴退赔。
四、结论建议:
「保本高息」「稳赚不赔」八个字,基本就是非法集资的招牌。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往往是陷阱。给投资者:只走银行、券商等正规渠道,来路不明的「投资机会」一律当诈骗看;给执法者:这类案件追赃挽损,能多退回一分是一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