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宋某通过中介介绍购入一套二手房,并按中介合同约定支付2万余元中介费。购房合同中约定,出卖人承诺房屋无渗水问题,若交房30日内发现不实,由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房屋交接次日,宋某即发现房屋渗水,看房时渗水点被家具遮挡,出卖人当场支付5000元修缮费。宋某维修后渗水再次复发,经查询发现房屋曾有物业渗水报修记录。宋某认为中介未尽核查、告知义务,要求退还中介费;中介公司辩称仅提供居间服务,不对房屋质量承担担保责任。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中介核心义务是如实报告交易事项,不当然承担房屋质量担保义务,且买卖合同已设质量追责条款,判决驳回宋某全部诉请。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963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二手房中介费纠纷裁判一致:中介的核心义务是如实报告交易相关事项、对房源与交易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不当然承担房屋质量担保义务;房屋质量瑕疵的,购房人应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中介已按约履行居间义务的不退还中介费。
四、结论建议:
买二手房,中介费不是「质量保证金」。中介的职责是如实报告、撮合成交,房子本身的质量问题,板子要打在卖家身上。给购房者:签约前主动查物业报修、找邻居打听、请验房师;给中介:已知瑕疵必须说,藏着掖着照样要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