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5年1月17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罚款10800元。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应由公安处理、应急局无管辖权且程序违法。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车辆安全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局有权监管,但处罚告知书仅告知拟罚款、未告知拟「暂停资格」内容,剥夺张某陈述申辩权,判决确认处罚违法并撤销「暂停资格」部分。
二、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5条: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5条:处罚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
三、相似判例:
各地行政审判典型裁判取向一致: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须完整告知拟处罚的全部内容并保障陈述申辩权,仅告知部分处罚事项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全撤,法院区分审查,对剥夺重要权利的处罚部分可予撤销,其余部分确认违法,兼顾合法与效率。
四、结论建议:
行政处罚不是「想罚就罚」,程序正义是硬杠杠。你拟罚人家「暂停资格」,告知书里却只字未提,等于悄悄剥夺了人家的陈述申辩权——这就是程序违法,这部分处罚要被撤。给行政机关提个醒:作出处罚前,该告知的全部告知、该听的意见认真听;一步省事,步步被动。也提醒老百姓:收到处罚别慌,程序违法也是可以告、可以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