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苏文(化名)2016年入职上海一公司任客户经理,2017年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其骑摩托外出拜访客户途中在车库摔倒受伤,2022年9月被认定工伤,2023年8月鉴定为十级伤残。2025年6月公司邮件通知启动绩效改进安排并安排7月22日培训。8月8日公司以「不能胜任销售岗位、绩效改进未达标」解除劳动关系。苏文申请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并支付解除期间工资31129.41元。法院认为,公司以「不能胜任」解除须先完成培训或调岗等法定前置程序,且培训应真实落地,邮件通知不等于履行法定义务;苏文系工伤职工受特殊保护。遂认定违法解除,判决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解除期间工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且须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并支付解除期间的工资。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纠纷裁判一致:用人单位须先完成培训或调岗等法定前置程序,且培训须真实落地;仅发邮件通知、未实际履行即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对工伤职工另设特殊解雇保护,违法解除的应继续履行并补发工资。
四、结论建议:
员工没达成「绩效改进计划」就直接开除?公司想得太简单。法律给「不能胜任」解除设了硬门槛:得先培训或调岗,而且培训得真落地,不是发封邮件就算数。更何况苏文是工伤十级伤残职工,法律专门护着。本案公司两头都没做到,法院判:恢复劳动关系,欠的工资照补。给用人单位:管理要走程序、留证据;给劳动者:被违法开除,可以要求「回来上班」并补发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