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16年,七旬老人刘某某从白某手中购得一套「顶账房」(开发商因债务抵顶出去的房产),当天一次性付清房款。卖方陪同刘某某到开发商处,将房屋初始登记信息变更到刘某某名下,开发商出具收据认可其买受人身份,刘某某随后办理物业变更取得《业主证明》。2016年底装修入住,此后近十年物业费、供暖、水电从未拖欠。但产权登记始终未落实。2025年因开发商涉另案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拟拍卖。刘某某提执行异议,开发商明确自认「房屋已出售给原告」。刘某某诉至长春经开法院,法院认定其已付清全款、占有使用近十年,开发商经手更名、出具收据、认可买卖关系,形成合法有效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判决开发商十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刘某某未过户,不直接取得所有权。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协助过户属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的,可排除针对出卖人的执行查封。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顶账房」「以房抵债」买受人确权纠纷裁判一致:买受人已付清全款、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出卖人或开发商经手更名、出具收据认可买卖关系的,认定事实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协助办理过户;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的,可排除针对出卖人的执行查封。
四、结论建议:
全款买房、住了十年,产权证却一直办不下来,还被法院查封要拍卖——这搁谁身上都慌。好在老人留好了付款凭证、更名手续、物业证明,还有开发商亲口「这房卖给她了」的自认,法院判开发商必须协助过户。给买房人:买顶账房、抵债房,过户前一定留全证据;给出卖人:收了钱、交了房,协助过户是法定义务,拖着躲着都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