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5年5月,深圳市民秦某在某旅行社为自己和母亲预订6天5夜港澳跟团游产品,并一次性支付旅游费用14600元。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若游客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需按总费用的70%扣除违约金。行程启动当晚,母女二人按约定先行入住深圳指定酒店;次日清晨准备前往口岸过关赴港时,秦某才发现自己在收拾行李时拿错了母亲与自己的港澳通行证——母亲拿的是自己的证件、自己拿的是过期的旧证件,导致母女二人都无法正常通行口岸、后续港澳行程彻底无法开展。秦某当即联系旅行社,主动告知行程终止原因,并要求按实际损失退还剩余费用。旅行社则依据合同70%违约金条款,仅同意退还46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秦某将旅行社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合同提前解除后,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但应当对扣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经逐项核查,旅行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力协调取消后续用车、住宿、餐食等,亦未证明退票实际损失情况,仅能认定深圳本地接送和首日过关用车费用3300元为已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同时,法院指出,行程终止确因秦某个人疏忽导致,其自身存在过错。最终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酌定旅行社向秦某退还旅游费用7500元。判决已正式生效。法官释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扣费比例,未必等同于实际损失;扣除的合理性,要以“已实际发生且为必要”为准,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相似判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因家中老人突发疾病在出行前一天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1.8万元团费。旅行社扣除30%违约金5400元后,同意退还其余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且旅行社未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经审查机票、酒店均未实际产生退票损失,最终判决扣除必要手续费用1500元,判令旅行社退还16500元。
【结论建议】旅游合同里70%的违约金条款,看上去很有威慑力,但并不等于实际损失。法院审理旅游合同解除纠纷时,“损失实际发生、扣除具有必要性”才是关键。读者提示:报名旅游产品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关注解除合同的责任分配、违约金比例与扣除项;因客观原因或个人原因导致行程终止,应第一时间通知旅行社并提出退款请求,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对扣除范围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法院起诉维权;旅行社则应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扣除项,并在纠纷发生后如实举证实际损失,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或过度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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