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10年孔某将锅炉房及门面房出租给唐某十年,年租金7000元,唐某签约当日付2万元。后双方又签土地买卖协议,因无法过户唐某起诉退款,调解中唐某主动放弃19万余元利息。2026年孔某起诉讨要十年租金7万、违约金2.1万及之后四年不定期租金2.8万。唐某称首期2万已付、剩余租金早已用孔某欠其的19万利息冲抵。新源县法院经审理,认定首期2万已付、剩余租金随利息冲抵完毕,判解除不定期租赁、唐某付2.8万并腾退。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民法典》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三、相似判例:
各地房屋租赁及债务抵销纠纷裁判一致:租赁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且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可依法抵销;一方长期未主张租金且任由对方占有使用房屋的,法院可结合另案调解中放弃利息的真实意思,认定租金已抵销;租期届满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解除并返还房屋,但须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
四、结论建议:
两笔旧账隔了十四年,到底谁欠谁?这案讲透了「抵销」:你欠我的、我欠你的,只要是同种类到期金钱债务,法律允许互相抵。给房东:租金该要早要,拖十几年再起诉,举证和时效都是难题;给租客:保留好每一次付款、每一份调解协议,关键时刻能抵掉一笔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