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唐某是某农资公司农业知识类账号运营者,粉丝数百万,长期科普种植技术并推广公司两款水溶肥,个人形象与企业产品深度绑定。李某同平台农业类账号运营者,粉丝十余万,橱窗售卖相近农资。2025年8月,李某未经授权截取唐某公开视频画面,先后发布两条视频,针对唐某所在公司水溶肥产品发表带有贬损性质的质疑言论,形成一定范围传播。唐某及公司诉至营口市老边区法院,要求删除视频、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费用。法院将行为拆分为三层:肖像权侵权、自然人名誉权侵权、法人名誉权侵权,判令李某在原账号以视频形式致歉不少于七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赔偿;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情确定。
三、相似判例:
各地人格权侵权裁判一致: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推广构成肖像权侵权;发布贬损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针对竞争对手产品发表不实负面评价还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同一行为引发多重侵权的须逐一认定。
四、结论建议:
同行竞争,可以拼产品、拼服务,不能偷别人脸、泼别人脏水。短视频不是法外之地,截人视频、配贬损话术引流,肖像权、名誉权、商誉一个都跑不掉。给经营者:流量要靠真本事;给被侵权人:留好截图公证,一告一个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