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龙某、谭某夫妇相继离世,留下房产、银行存款等,子女龙一(女)、龙二(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遗产分割诉至郴州市苏仙区法院。龙一提交两份父母手写《申明》主张单独继承部分遗产。法院认定《申明二》字迹模糊、关键内容无法辨认、未注年份,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无效;房产二系龙一全额出资、父母出具《申明一》确认归其个人,售房款为个人财产不分割;抚恤金丧葬费非遗产参照处理;结合龙二赡养付出,按45%/55%分割。判决房产一归龙二、付龙一折价款20.25万,存款按45%/55%继承。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三、相似判例:
各地继承纠纷裁判一致:自书遗嘱须具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要件,字迹模糊、关键内容无法辨认、未注明年份的,不符合形式要件无效;子女出资购买、父母书面确认产权的房产售房款属出资子女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分割;抚恤金、丧葬费发生于死亡之后,非遗产但可参照分割原则处理。
四、结论建议:
父母留下的房和钱,想全拿得看证据和形式。手写《申明》不是随便写写就成遗嘱——字迹糊、没写年份、关键内容认不出,法院不认。更关键:你掏钱买的房,只要父母书面确认归你,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弟妹分不走。给立嘱人:自书遗嘱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给子女:出资购房留好书面确认,免得日后手足反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