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福建莆田彭女士租住涵江区一套住房,租期一年。入住不到三个月,房东告知卖房,并将电子门锁密码直接交给中介,中介频繁带人未经同意入户看房。彭女士提出退租,房东以租期未满拒退押金。彭女士起诉。法院认为房东侵犯住宅安宁权、违反适租义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押金房租等3244.5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莆田中院二审维持。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03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733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符合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相似判例:
各地房屋租赁纠纷裁判一致: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尊重承租人住宅安宁的义务;未经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频繁入户看房,干扰承租人正常居住、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租金并主张违约赔偿。承租人的居住安宁权优先于出租人的随意进入权。
四、结论建议:
你租来的不只是一间屋,更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安宁的家。房东卖房是他的权利,但绝不能以卖房之名随意闯入你的私人空间。给租客:签合同时把「看房须提前约定、未经同意不得入户」写进条款;遇房东乱给密码、频繁带人看房,你有权退租并要回押金;给房东:卖房请走正规看房流程,尊重租客的安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