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配偶育有三子三女,其配偶和长子均先于陈某去世。案涉老宅系陈某与次子陈某风、小儿子陈某喜三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建。陈某风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9-05

陈某与配偶育有三子三女,其配偶和长子均先于陈某去世。案涉老宅系陈某与次子陈某风、小儿子陈某喜三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建。陈某风终身未婚无子女,晚年独居案涉老宅;陈某喜与马某长期共同生活,2019年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陈某病故时未就老宅权属留下书面分割安排。2018年棚户区改造,老宅被纳入征收范围,陈某风作为家庭代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采取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备案明确安置对象为陈某风、陈某喜、马某三人,最终选取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房,剩余面积折算为货币补偿。2019年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确认安置房为三人共有。因陈某风年事已高缺乏照料,陈某芳主动承担其养老陪护事宜。2023年9月,陈某风与陈某芳签订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陈某芳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陈某风名下安置房、存款及土地收益全部归陈某芳所有。2025年1月陈某风病逝,陈某芳依约完成丧葬事宜,装修入住案涉房屋。2025年5月,陈某喜、马某将陈某芳诉至温县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分割案涉安置房。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置房源于老宅拆迁补偿转化,老宅系陈某、陈某风、陈某喜三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后续拆迁补偿利益应认定由三人共同共有。陈某风仅对安置房享有1/3原始份额及继承陈某份额后的增加部分,其将整套房屋遗赠给陈某芳,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无效。但陈某芳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可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折价款。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视为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老人将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全部遗赠给扶养人,共有人起诉要求确认超出老人份额部分无效。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中超出老人自身份额的部分无效,但扶养人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可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折价款。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只能处分自身份额、超出部分无效但扶养人已尽义务的可占有使用」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鼓励的养老方式,但协议处分的财产范围以遗赠人自身份额为限。将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整体遗赠的,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已履行扶养义务部分的效力。读者提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前应查明财产权属状况,仅能处分自身份额,共有财产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协议应经公证以增强证明力;扶养人应保留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完整证据,包括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陪护记录等;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应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折价款以取得完全所有权;家庭成员间对共有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建议通过法院诉讼明确各自份额后再签订遗赠协议。

话题5:北京通州法院判决员工因工作时间多次不在工位被辞退案:公司以监控记录认定旷工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领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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