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任职某公司的招商副经理,主要负责客户洽谈、带看商铺、商场日常巡查。一日,张某收到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他在工作期间多次擅自离岗、构成旷工为由,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公司提交两组证据:一是办公室监控视频,显示在工作时段张某多次不在办公工位;二是停车场车辆出入记录,显示张某名下车辆存在上班时段驶出、返回公司的情况。张某不认可公司主张,表示招商经理本身不属于固定坐岗岗位,他不在工位时大多是陪同客户看铺、场内巡查,停车场出入是有时需要开车带客户查看商场周边设施情况,不存在私自外出脱岗。张某提交客户微信沟通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证实正常履职。庭审中双方确认,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累计达到相应标准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岗位为商场招商副经理,工作性质存在明显流动性,洽谈客户、巡查商铺等工作内容均需要离开固定工位。公司提交的办公室监控仅能反映张某不在工位,无法证实其外出处理私事、无故脱岗,不足以认定构成旷工。停车场车辆出入台账仅能体现车辆进出时间,张某对此回应系开车带客户查看商场周边设施,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佐证张某驾车外出属于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行为。法院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付工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公司以销售经理工作期间多次外出为由认定旷工并辞退。法院认为销售岗位具有流动性,公司提供的监控记录仅能证明员工不在工位,不能证明外出系处理私事,举证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赔偿金12万元。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岗位特性决定不在工位不等于旷工、用人单位以旷工辞退流动岗位员工需充分举证」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无故擅自离岗的行为。对于招商经理、销售代表等流动性岗位,不在工位是工作性质的正常表现,监控记录仅能证明不在工位,不能直接证明脱岗或处理私事。用人单位不能仅凭监控和停车场记录认定旷工,还需证明员工外出与工作无关。读者提示:劳动者应了解自身岗位特性,流动性岗位不在工位属正常工作模式,不构成旷工;保留客户沟通记录、工作行程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公司以旷工辞退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考虑岗位特性,对流动性岗位不宜机械适用「擅离岗位」条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2N)。
话题6:天津二中院判决租客父亲在出租屋跳楼身亡致房屋变凶宅案:房东索赔50万法院判赔10万
【领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