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山西朔州的余涛(化名,32岁程序员)与张晓(化名,31岁审计师)在朔州老家举办婚礼,双方约定同年5月20日领取结婚证,但因余涛入职新公司而耽搁。同年6月11日,余涛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7天后不幸去世。余涛离世后,家属可获得个人意外保险理赔款、肇事方赔偿款、工亡赔偿款,加上证券账户盈余、购房首付款,资产总额超过400万元。张晓以妻子身份为余涛办理告别仪式和葬礼,并以儿媳身份向婆家提出从中拿出一部分资产作为补偿,遭拒。此后双方对簿公堂。余涛母亲认为张晓收取的彩礼及财物属不当得利,应返还49.7万余元,包括彩礼18.8万元、见面改口费19267元、买’五金’费用及其他转账支出。2026年7月30日,朔城区法院驳回原告余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母实际给付张晓彩礼,余母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余母不服,已提起上诉。另一起继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张晓返还余母75685元(张晓持余涛银行卡取现金额),但无需支付利息。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举办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两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王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彩礼28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女方在同居期间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彩礼已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因素,判决李某返还彩礼8万元(约28%)。该判例确立了’未领证但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返还应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长、家务贡献、彩礼用途等因素的规则,与本案女方已尽到妻子义务的情形具有相似性。
四、结论建议
未领证即举办婚礼的法律风险极高。虽然本案中女方因证据不足暂无需返还彩礼,但纠纷本身已给双方家庭带来巨大痛苦。法律上,彩礼返还需综合考量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长、家务贡献、彩礼用途等因素,并非’未领证就必须全退’。读者提示:无论感情多深,婚姻登记是法律保护的起点;举办婚礼前务必完成结婚登记,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或分手,财产分割、继承权、彩礼返还等问题将变得异常复杂;给付彩礼时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保留相关凭证;若已举办婚礼但未领证,建议尽快补办登记手续,必要时可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话题2:批量注册账号倒卖停车券,女子牟利4万致商场损失20余万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案
【领域: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