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广西柳州人伍州(1962年生)1987年与罗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大儿子伍大患有智力二级残疾,小儿子伍小。伍州常年患病,2023年9月自行订立自书遗嘱,将柳北区盛庭苑房屋、宝莲新都铺面及架空层全部留给小他10岁的弟弟伍峰,妻儿完全不知情。弟弟伍峰称嫂子在哥哥确诊癌症仅一个月就提出离婚,十余年来一直由他贴身照料哥哥,哥哥心寒才立此遗嘱。妻子罗美则否认疏于照料,称2017年后丈夫对孩子存在家暴行为才搬离,并质疑遗嘱系伍峰『裹挟』所立。伍州立遗嘱后自行变卖了铺面,一年后去世。法院审理认为: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有效,但涉及的房产、铺面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伍州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且大儿子伍大为智力二级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依法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必留份)。伍州立遗嘱后变卖铺面,视为对遗嘱中该铺面处置安排的撤回。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及架空层罗美占50%、伍峰继承30%、伍大继承20%;铺面售款余款32.69万元按法定继承分割。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被广西高院驳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相似判例】湖南长沙中院(2024)湘01民终2890号:被继承人立遗嘱将全部房产留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妻儿毫不知情。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仅能处分自己的一半份额;且未成年儿子依法享有必留份,最终判决保姆继承房产25%份额,妻子占50%,未成年儿子占25%。
【结论建议】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有两条法律红线:一是不能处分属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二是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先析产后继承——法院会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按遗嘱分配。此外,立遗嘱后自行变卖遗嘱中列明的财产,法律上视为对遗嘱相应内容的撤回。读者提示:订立遗嘱前应厘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事后引发家庭纠纷;照顾病人付出多的一方,可通过保留垫付医疗费凭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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