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骚扰致女员工患抑郁症,法院判书面道歉并赔4万元案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4

一、案例概述:

1992年出生的王某是某公司员工,55岁的法定代表人牛某在公司位高权重。一次王某开车送牛某回家,牛某说出「后面产业做大了,你必须是我的女人」「我喜欢你,我要让你爱上我」等超出正常异性交往界限的言语,此后还持续对王某进行言语骚扰。王某不堪其扰,被诊断为抑郁症,需服用大量药物控制。王某起诉索赔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的言行有违公序良俗,明显违背王某意愿,带有性暗示,构成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造成精神负担与损害。一审判决:牛某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王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464.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牛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言语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王某意志,构成性骚扰侵害人格权,一审认定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三、相似判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181号中,员工郑某在办公室对女同事实施搂抱、抚摸等骚扰行为,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法院认定解除合法——对骚扰者,单位可以开除他,受害人还可以依民法典第1010条让他道歉赔钱。

四、结论建议:

「霸总式表白」是骚扰不是浪漫——违背对方意愿的言语同样构成性骚扰;上下级、从属关系不是挡箭牌,恰恰是民法典点名的重点情形;被骚扰者保留聊天记录、录音、就诊记录,可起诉主张道歉、医疗费与精神抚慰金;抑郁症等诊断证明是精神损害的有力证据;单位应建立反性骚扰机制,知情不管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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