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3年8月,章某与妻子翟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小章随母亲生活,章某自当年9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儿子18周岁;翟某另支付章某房屋补偿、财产折抵等共计48万元。离婚后章某仅主动支付前4个月抚养费,此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才给付部分款项,随即彻底停付。2024年3月,章某再婚,利用分得的48万元支付彩礼、购买首饰、将名下轿车以3万元过户,两年间收入54万元、支出37万元,却始终未支付儿子抚养费,还因拒不履行被法院罚款5000元。2026年4月,章某以患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为由,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降低为每月800元。法院查明其住院时间短、自费仅千余元,且存在分得巨款后转移车辆、流水异常、规避执行等行为,判决驳回诉请。章某上诉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相似判例】江苏徐州中院(2024)苏03民终5621号:离异父亲月收入2万元,再婚后以『房贷压力大、养育二胎』为由诉请将抚养费从2000元降至500元。法院查明其再婚家庭总收入远超当地平均水平,不存在法定可降低情形,判决驳回降费诉请,并指出抚养义务优先于个人生活品质消费。
【结论建议】抚养费不是『讨价还价』的筹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始终是司法裁判的底线。降低抚养费需满足『特殊情况』——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因重大变故收入持续显著下降等,短期疾病或主观觉得负担重均不构成降价事由。以生病为表象实则转移财产、支付再婚彩礼却拒付抚养费,属于规避法定义务。读者提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若确因客观原因无力支付,须充分举证收入下降的持续性、根本性,切勿以再婚消费、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法院会穿透审查真实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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