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周某将原房屋出售给小帅、小美夫妇,2024年6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收房后夫妇发现屋顶装有分布式光伏设施。原来2023年12月,房屋管理人曾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屋顶租赁合同》,租期20年、期满可续5年,公司按年付租金,项目已备案并网发电。夫妇认为购房时不知有长期租赁,要求拆除光伏并承担费用;新能源公司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江永县法院审理认为,屋顶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项目手续齐全;公司在出售前已基于租赁实际占有使用屋顶并运营。依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新房主应继续履行。判驳回夫妇全部诉请。二审维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租赁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民法典》第703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依约占有期间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相似判例:
上海二中院判公租房买卖案:买受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产权,原租户依「买卖不破租赁」继续承租,出卖人不得以所有权变动驱赶——在先合法租赁对抗后续所有权,与本案光伏租约同理。
四、结论建议:
买二手房别只盯产证——屋顶光伏、外墙广告位、车位等「隐形租赁」也要查;实地看房、向卖方核实租赁抵押占用情况并写进合同;过户后才发现先有效租约,不能擅自拆毁;可先和承租方协商解约;卖方隐瞒租赁构成违约可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