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老赵与老李婚后育有二子赵甲、赵乙。1990年丈夫老赵离世,2017年次子赵乙病故,留下妻子王某和独子小赵,2018年妻子老李也离世。赵家长辈尽数离世后,王某与小赵手持两份遗嘱诉至法院,主张遗产全归小赵。第一份是赵乙2016年所立书面遗嘱,写明名下财产由儿子小赵全部继承,但小赵承认遗嘱是其用家中电脑代为打印,两位见证人也是他找来的朋友。第二份是老李生前的两段视频遗嘱,画面中只有老李一人,既无录制日期,也无见证人身份信息。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形式均存重大瑕疵,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真实意愿,均不予认定,最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0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三、相似判例:
河南检察抗诉案:打印遗嘱虽有见证人未全程见证等瑕疵,但全程录像加证人证言印证真实意愿,抗诉后改判部分有效——形式瑕疵非一律无效,但本案代打加无见证明显失范,难证真实。
四、结论建议:
立遗嘱须严守形式:见证人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每页签名、写清完整日期;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当见证人;优先办公证遗嘱;继承人别主导代打代见证,否则好心办坏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