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青海湟源县人龚某与鲍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男方先后给付现金彩礼、黄金首饰及钻戒等财物累计21万余元。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仅4个月便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女方家属以“已办婚礼、彩礼属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财物均属彩礼范畴,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双方均有过错等事实,依法判决女方及其父母退还彩礼14.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彩礼返还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办婚礼未登记”彩礼纠纷裁判取向一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不具备婚姻关系,给付财物原则上属彩礼应返还;但已共同生活的,不再一律全额返还,而是综合共同生活时长、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酌定比例。青海、宁夏等多地类似案件均按此规则判退大部分彩礼。
四、结论建议:
婚礼不是婚姻的“合格证”,领了证才算数。给付高额彩礼前要想清楚:未登记加短同居,彩礼大概率要退,只是退多退少看共同生活与过错。别被“办了酒就是夫妻”的旧观念误导,更别让彩礼变成两个家庭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