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张某2019年7月入职,同年11月因工外出左足受伤。后经多次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3年11月15日作出最终鉴定结论为十级。张某2025年11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万元。苏州中院二审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与伤残等级直接相关,仲裁时效自收到最终鉴定结论之日起算一年,张某超期且未举证中断中止,驳回请求。案号(2026)苏05民终9252号。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民法典》第195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三、相似判例:
各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一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时效,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等级)最终确定之日起算一年,而非受伤之日;劳动者长期未主张且无时效中断、中止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工伤职工应及时在鉴定结论确定后一年内主张。
四、结论建议:
工伤鉴定做完别拖着,补助金不是「晚点再要也行」。伤残等级一确定,一年的仲裁时效就开始倒计时,拖过一年又拿不出中断证据,法院真的一分不支持。给劳动者:工伤后盯紧认定和鉴定节点,鉴定结论拿到一年内必须主张;给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依法理赔,别指望靠时效「耗」掉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