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深圳南山李某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且超速、未戴头盔,与王某携带进入机动车道、未按规定束犬绳的大体型宠物狗碰撞,造成李某一级伤残、宠物狗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李某家属起诉要求王某赔偿400万余元。法院认定双方同等过错,判决王某承担50%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饲养动物损害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一致:犬只进入机动车道、未束犬绳致交通事故的,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超速、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也构成过错,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为核心依据,结合损失核定赔偿。
四、结论建议:
一边是侥幸不牵绳,一边是侥幸超速不戴盔,两样侥幸撞一起,代价是400万的账和一级伤残的命。法律给的教训很直白:养犬出门必须束犬绳、别进机动车道;骑电动车别超速、别不戴头盔。给养犬人:你松的那根绳,可能牵出几十万的赔偿;给骑手:你的每一次违章,都在给自己加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