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上海一对老夫妻先后拿出400余万元积蓄,转给儿子在徐汇、长宁购置两套房产。为防儿媳分走家产,老两口让儿子单独签下多张借条,其中一张年利率高达36%。后儿子儿媳长期异地分居、婚姻出现裂痕,老两口遂持借条起诉儿子儿媳,要求共同偿还本息合计457万余元。儿媳表示从头到尾未见借条,一直以为是长辈无偿资助。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三、相似判例:
各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借贷纠纷裁判一致:父母转账时若仅子女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签字或事后追认,法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签字一方个人偿还;对于超出一年期LPR四倍的高息,法院依法按法定上限重新核算,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四、结论建议:
父母掏钱给子女买房本是情分,但一旦写成借条,性质就从赠与变成了借款。这案给所有人提了醒:想让儿媳、女婿一起背债,光有公婆和儿子的默契不够,必须对方签字或明确追认,否则法院只认签字的人;同时也提醒出借人,36%的高息法律不保护,超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