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孙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孙梅名下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孙梅收房后长期未实际入住,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支付2022年1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7978.34元及2022年12月至2026年2月的能源费1738.2元。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能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交,判决孙梅限期支付物业费7978.34元、能源费1738.2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请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相似判例:
各地物业费纠纷裁判一致:物业服务针对小区公共区域和整体秩序,具有公共属性,业主收房后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均享受了物业服务,不得以「未入住、空置」为由拒交;物业已按约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全额支付物业费及合同约定的能源公摊等费用。
四、结论建议:
房子空着不等于不用交物业费。物业服务管的是电梯、安保、绿化、保洁这些公共事,你不住也得有人管。给业主:收房后即便空置,物业费照交不误,欠久了还要加滞纳金、影响征信;给物业:服务要做到位、催交要留痕,该收的一分不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