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14年,刘某与某博公司签《合作协议》合作展会搭建。2014至2016年,刘某依约完成工程,项目完工。2017至2025年,刘某多次微信、电话催要22万余元工程款,对方不回不接,一拖近十年。刘某起诉,某博公司「消失」,一审公告送达、消极应诉。一审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款结算确认,驳回诉请。刘某上诉,提交某博员工赵某以公司名义签的《租赁合同》、与赵某的聊天及录音。海口中院二审认为:赵某核对属职务行为,后果归公司;某博掌握核心财务证据却消极应诉,承担不利后果,改判支付22万及利息。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方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内容为真实。
三、相似判例:
各地承揽合同欠款类案普遍裁判: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确认工程量的,属职务行为由公司担责;公司掌握财务凭证却消极应诉、拒不提交的,承担不利后果;催款留好合同、聊天、邮件,时效内及时起诉。
四、结论建议:
欠工程款别指望「拖」字诀——员工职务行为公司跑不掉,消极应诉只会输得更干脆;合作再久也要签清楚、留好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掌握证据的一方拒不提交,法院可推定对方主张为真;催款别只打电话,微信留痕、定期发函,时效内果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