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中院:文旅公司借口发票未开齐拒付,判付340万及违约金案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9-27

一、案例概述:

某设计公司与某文旅公司签订活动策划服务合同,设计公司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成果,文旅公司以「发票未开齐」为由拒付尾款340余万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未支持设计公司,设计公司上诉。大同中院二审认为,双方未约定「不开票即免除付款义务」,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单方审计报告不能推翻固定单价合同,改判文旅公司支付尾款340余万元及违约金10.4万余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服务合同及承揽合同纠纷裁判一致: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开票即免除付款义务」的,开具发票属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价款的主给付义务;定作方以单方审计推翻固定单价合同、拒付尾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应按实际履约据实结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论建议:

甲方最爱拿「发票没开齐」「审计没过」当拖款借口,但这招法律不认。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拿来当拒付主债务的理由。给乙方:签合同时把付款节点、单价写死,别让对方用一张发票卡你命脉;给甲方:别以为一句「没开票就不给钱」能拖住,该付的迟早要付,还得多掏违约金。

京ICP备2026058467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
滚动至顶部
公安备案图标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2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