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老张与小刘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约定老张将天津某地房屋出租给小刘,租金为每月2500元,租赁期

领域:房产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5

2025年1月23日,老张与小刘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约定老张将天津某地房屋出租给小刘,租金为每月2500元,租赁期限为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2025年11月23日,小刘之父刘某乙在案涉房屋内跳楼,后被120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老张认为此事造成涉事房屋贬值,向小刘索赔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负面感受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判小刘赔偿老张10万元。小刘不服上诉称:老张觉得房屋贬值并无可靠评估报告,纯属主观估算;父亲事发时自己不在场,父亲因自身健康原因坠亡,该事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属意外事件;自己对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督和注意义务」。老张辩称,根据公安机关笔录,小刘父亲不止一次发生过要跳楼的情况,小刘父亲有疾病并有跳楼倾向,小刘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凶宅贬值损失案:承租人之子在出租屋内自杀身亡,房东起诉索赔房屋贬值损失。法院认定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但客观上导致房屋交易价值下降,承租人对同住家属未尽合理看护义务存在过错,酌情判决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万元。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致房屋贬值的、承租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会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会引发人们恐惧、焦虑、忌讳等不良心理感受,客观上导致房屋在出租、出售中受到不利影响,由此产生的房屋贬值损失客观存在。承租人对同住成年家属中已知有跳楼倾向或精神疾病的,负有合理的看护和注意义务,未尽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读者提示:出租房屋时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非正常死亡事件致房屋贬值的赔偿责任条款」;承租人如知晓同住家属有自伤倾向或精神疾病的,应采取合理看护措施并及时告知房东;凶宅贬值损失的具体金额难以科学鉴定,法院将结合事件经过、房屋基本情况和双方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应保留紧急联系人信息,便于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话题7:北京二中院判决邻居停车堵门冲动砸车案:有理变没理,损失赔偿以直接损失和因果关系为限

【领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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