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原告张某某不服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洛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认为该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派出所上诉,商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某专程送锦旗致谢。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等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64条: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三、相似判例:
各地行政诉讼裁判一致: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若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上级法院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维持撤销原判的,体现「监督就是支持」的行政审判理念,切实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
四、结论建议:
很多人觉得「民告官」告不赢,这案是个好示范。派出所的不予处罚决定如果事实没查清、法律用错了,法院照样撤销。给老百姓:权益被行政决定侵害别忍气吞声,该复议复议、该诉讼诉讼;给行政机关:每一起不予处罚都得把事实查实、法律依据找准,否则一告一个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