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19年中机某公司将EPC项目部分设备采购安装分包给北京某科技公司,合同总价2496万元,约定以收到业主付款为付款前提并「先票后款」。项目验收合格后,北京某公司索要剩余约1209万元,中机某以业主未付款、对方未开票抗辩并反诉。长沙中院二审认定中机某为大型企业、北京某为中小企业,「背靠背」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无效,酌定北京某担300万损失,判中机某支付900余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6条:大型企业不得将付款以第三方付款进度为前提,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
三、相似判例:
各地建设工程及定作合同纠纷裁判一致: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交易中,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业主)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无效;大型企业不得借第三方回款风险转嫁中小企业,法院按实际履约和过错酌定付款与损失分担。
四、结论建议:
大企业的「等业主给我钱我再给你」这一条,法律不认。你跟小公司签合同,想拿上游回款当挡箭牌拖欠工程款,属于把风险转嫁给弱小一方,条款直接无效。给大企业:别用体量压人,该付的款躲不掉;给中小企业:遇到「背靠背」拖欠,法律给你撑腰,该告就告,别被一句「没收到钱」吓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