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指定继承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不予分割案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9-26

一、案例概述:

小张与小宋2018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后因性格不合2023年分居。小张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登记在小宋名下、系其继承所得的房屋。小宋辩称房屋为父母遗嘱指定由其个人继承。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小宋父母公证遗嘱明确房屋由小宋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应认定为小宋个人财产,判决离婚但驳回分割房屋请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财产一般归共同所有,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或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

三、相似判例:

各地离婚房产分割裁判一致:一方通过遗嘱继承且遗嘱明确只归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属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遗嘱写明「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的,法院结合立法旨意认定系排除配偶份额的意思。仅口头质疑、无反证的,不影响个人财产认定。

四、结论建议:

遗嘱写得好,房子就分得清。公婆遗嘱写明「房产只归我儿、别人无权继承」,哪怕没写「非夫妻共同财产」几个字,法院照样认这是儿子的个人钱。给已婚朋友:想保住继承来的房,让父母立份清楚遗嘱指明只给你一人;给配偶方:对方继承来的房若遗嘱明确只归其个人,离婚你分不到,别白费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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