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晚,刘某带着两岁女儿彤彤来到小区北侧花园的小广场,彤彤挣脱刘某的手向秋千走去。此时,年近七旬的王某从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6

2024年10月2日晚,刘某带着两岁女儿彤彤来到小区北侧花园的小广场,彤彤挣脱刘某的手向秋千走去。此时,年近七旬的王某从彤彤和刘某身后跑来,躲避不及撞倒彤彤,自己也摔倒在地,住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等。经查,小区专门设有塑胶跑道,事发小广场东南侧立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牌。王某伤愈后将彤彤及其父母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索赔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儿童娱乐区是低龄未成年人的专属活动空间,场地环境、通行秩序均以适配幼儿活动为标准,任何成年人擅自进入都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王某选择在儿童娱乐区跑步,疏于观察导致相撞,其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两岁幼童在专属区域正常活动并无过错,家长已尽合理监护职责。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小区跑步撞伤儿童案:成年人在小区道路跑步时未注意观察撞倒前方儿童,法院认定成年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成年人对儿童活动区域和儿童通行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过错方自担其责」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受伤不等于有理,谁有过错谁担责。成年人擅入儿童娱乐区活动,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损失只能自担;儿童在专属区域正常活动、家长已尽监护职责的,不担责任。读者提示:进入儿童游乐区、健身区等专属区域前,先看清提示牌用途,避免「用错地方」;在小区公共区域跑步、骑行应避让老人儿童,保持安全速度和距离;家长带娃在专属区域活动即为尽到监护职责的表现,但仍应看护到位;发生碰撞后应先救助伤者并保留现场证据,责任划分以过错为准而非「谁伤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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